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时,住所登记是其中一项主要的登记事项。住所是指经营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以及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17号)、《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推行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的通知》(佛市监注〔2026〕129号)、《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编地址住所登记的通告》(佛市监通字〔2026〕13号)、《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自编标准地址住所证明材料免提交并全面暂停住所信息申报的通知》(佛市监注〔2026〕304号),我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办事指引如下:



适用情形:建筑物内无需自行分隔且未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管理

经营主体登记时提供以下住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3种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之一(使用非自有房产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


⏩2.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参考版本详见附件1)。


备注

(1)各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单位及类型请拨打0757-12345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根据相关规定,村(居)委会、社区不再出具住所使用证明。


(2)对于在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三资平台”)备案的农村集体建筑物,申请人提供备案的建筑物资产编号,经市场监管部门在“三资平台”查询确认后,申请人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3)对于已取得“三资平台”土地资产编号但尚未取得建筑物资产编号的农村集体建筑物,申请人提供备案的土地资产编号,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确认相关建筑物属于村(居)委会、社区提供的建筑物资产共享清单内,申请人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3.属于经营性自建房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是指可靠性鉴定报告,分为民用建筑(如住宅、商场、写字楼)和工业建筑(多指厂房)两种。报告内容标准:一是鉴定报告里应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两种鉴定内容。二是民用建筑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I或Ⅱ级,工业建筑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一或二级。佛山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单位名录可登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查询。


特别说明:未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的建筑物,经营主体需按照上述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住所证明所载地址表述申请办理登记,不得在建筑物中自行分隔自编地址并用于经营主体住所登记。


适用情形:建筑物内自行分隔成多个自编地址且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管理

经营主体用建筑物内自行分隔的自编地址(如XX号“之1”“之2”)进行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须由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登录佛山自编地址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地址平台,申报网址:https://zhjg.fsamr.foshan.gov.cn/address/)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入库所需产权证明材料可参考本指引第一点和第四点要求)。经平台核验通过后,对应自编地址方可用于经营主体的住所登记。


(一)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已录入相关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完整信息的,通过核验后,经营主体在办理登记业务时输入入库地址ID,可免于提交住所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证、住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


(二)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已录入住所的所有权信息,未录入使用权信息的,通过核验后,经营主体在办理登记业务时输入入库地址ID,仅需提供使用权证明(如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无需提供住所所有权证明。


(三)军队权属建筑物不纳入我市自编标准地址库管理范畴,按原有规定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


特别说明:建筑物内无需自行分隔的住所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管理的,同样适用上述第二点(二)(三)的自编标准地址住所证明材料免提交情形。


特殊情况

(一)使用宾馆、酒店等场所内隔间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该场所需纳入佛山市自编标准地址库,经营主体登记时还需提交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使用军队房产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申请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的市场主体,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登记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材料(参考版本详见附件2)。


备注

🔘住宅登记为住所适用范围的经营范围参考: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文艺创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咨询策划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经营民宿;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洗染服务;摄影扩印服务;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日用电器修理;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药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家庭托育服务。


🔘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居民服务(经营范围一般对应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代驾服务;缝纫修补服务。)、货物运输经营范围一般对应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经常居住地的住宅直接登记为住所,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的书面材料。


地址一致性情况说明工作指引

当房屋不动产权证明(含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等文件,下同)登记地址与当前“四标四实”「指由公安部门核发的规范门牌地址,采用行政区划+村(居)委会或者社区+道路名+门牌号的结构组成」规范地址不一致、房屋不动产权证明与租赁合同不一致或历次租赁合同不一致时,除公安部门出具门牌变更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地址一致性情况说明外,也可采用产权人出具的地址一致性情况说明(模板详见附件3)。


(一)产权人出具的说明需包含下列要素:


⏩1. 明确说明地址差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道路/门牌变更、建筑名称调整、原地址表述不精、产权证与租赁合同地址不符等情况);


⏩2. 统一采用当前“四标四实”规范地址作为登记地址;


⏩3. 附具下列材料:规范地址门牌实景照片1张、门牌对应建筑物全景照片1张。


(二)尚未取得规范门牌号码的建筑物,需优先向公安部门申领门牌号码,也可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地址一致性情况说明。


其他事项

(一)已通过住所信息申报的经营主体,除住所变更及经营范围新增含有《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经营范围外,其他情形的变更可不提供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的登记内容不变。


(二)已通过住所信息申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个转企的,如登记地址不变且转企后从事的经营范围不含有《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经营范围,可不提供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的登记内容不变。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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