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健康检查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卫健局制定了我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报告参考样式(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全市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规范出具健康检查报告,该报告作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二、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材料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并加强健康证明材料查验等管理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材料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针对性地加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检查,对发现涉嫌虚假材料的,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请全市各健康检查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协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食品经营环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11日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