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禅城区农贸市场开办方、入场经营者的《提醒函》

近期外地曝光多次食用农产品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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