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采购时向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或采购协议,凭证中应含有名称、数量、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收取的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
(三)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四)不得采购、销售未按规定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