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街坊,请查收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指引→

为规范全市教育培训领域广告行为,压实各类市场主体合规责任,整治教育培训广告虚假宣传、夸大承诺、违规引流等乱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制定本合规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辖区内所有从事学科类、非学科类教育培训的机构,以及为教育培训行业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广告经营主体、自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等各类广告发布载体。
(一)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二)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
(三)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
(四)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五)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六)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
(七)强化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1.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2.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3.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八)规范直播及自媒体营销行为。(《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3.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佛山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对各类违法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压实各主体合规责任,切实维护我市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对教育培训广告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创
- 本文分类: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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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10-08 11: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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