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投保别乱点!这起8万元理赔案给所有车主提了个醒

不少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常会顺手多花几百元加购一份意外险,却很少仔细核对保障范围。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理赔纠纷,让这份看似和电动自行车无关的附加险,意外为事故双方扛下了8万元赔偿,实实在在化解了一场大额经济纠纷。
事情要追溯到2025年9月的武汉早高峰。清晨7点多,刘涛(化名)骑着两轮电动自行车载着同事沿环湖路自北向南行驶,超车时未留意周边路况,还存在违法载人的情况,车辆径直撞上了前方正常骑行自行车的桂斌(化名)。
猛烈的撞击导致桂斌颅脑严重受伤,先后在协和医院、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三十余天,经司法鉴定,其颅脑损伤遗留脑软化灶,构成十级伤残。经交管部门最终认定,刘涛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核算,桂斌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总计高达16万余元。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桂斌将刘涛连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刘涛提出,事故发生时桂斌骑行方向不稳,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同时他想起了自己在办理机动车保险时,额外花费450元购买的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份保险还附带了8万元额度的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
“当时就是买车险的时候业务员顺手推荐的,想着花几百块钱买个安心,谁也没料到后来骑电动车出了事。”刘涛在法庭上表示,“事故就发生在公共的马路上,完全属于这份附加险的保障范围,这8万元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兜底。”
但保险公司当庭拿出保险条款提出抗辩:条款中已明确约定,使用依法需要上牌的车辆造成第三者损害属于免责范围,电动自行车正属于这类车辆,且投保单上有刘涛的签字,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内容向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本次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付。
对此,刘涛表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对此条款进行通俗化解释和必要提醒。“‘车辆’仅仅指的是机动车,还是包含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没有人给我说清楚。”
那么,这份450元购买的公共场所个人责任附加险,到底能不能覆盖骑电动自行车撞人的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为线上投保,保险公司虽对免责条款做了加黑处理,也留存了投保人签字的声明,但条款中“依法应领有牌照的车辆”属于极具专业性的表述。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仅通过线上点击操作完成投保,很难自行读懂这条免责约定是否包含日常骑行的电动自行车。
“保险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经针对这个晦涩的专业概念,向刘涛作出过通俗、具体的解释说明。”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免责格式条款的生效,需要保险公司同时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双重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完成完整的说明义务,因此这条免责约定对投保人刘涛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本次事故发生在城市公共道路,属于保险条款定义的“公共场所”,是刘涛日常骑行通行时因过失造成他人受伤,完全落在附加险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8万元责任限额内向伤者桂斌直接赔付。扣除刘涛此前已经垫付的5000元,剩余82000余元赔偿金由刘涛个人承担。
“这起案件也给广大市民和保险行业都敲响了警钟。不少车主在购买机动车保险时,常会随手勾选几百元的附加意外险,却很少仔细核对保障边界。”承办法官提醒,在进行线上投保时,遇到看不懂的专业术语不要直接点击确认,不能只图保费便宜,一定要提前问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免责情形,避免出险后才发现和自己的理解完全不符。
针对保险机构,法院也提示,线上投保不能仅靠“签字、勾选、确认”就完成全部告知义务,对于普通大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免责概念,必须做好实实在在的通俗解释,不能把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流于形式,才能真正让保险发挥好风险兜底的作用。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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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11-05 1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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