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是工业生产与物流仓储中

不可或缺的搬运设备

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

若操作或设备管理稍有不慎

极易酿成安全事故

因此叉车安全管理

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今年以来,容桂市场监督管理所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将叉车使用环节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共查办叉车类违法案件5宗,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筑牢辖区安全生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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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五类违法行为

结合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执法人员聚焦以下五类违法行为,着力杜绝部分叉车使用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松懈的问题:



一是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企业为节省成本,无视法律法规,让叉车“带病上岗”,设备制动、转向等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是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叉车购入后未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并上牌,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成为“黑户”车辆。


三是叉车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企业雇佣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员驾驶叉车,无证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极易发生事故。


四是作业人员操作叉车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这是日常作业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违章行为,一旦发生倾覆,司机极易被甩出或被车辆挤压。


五是使用不合格的叉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报废或经检测存在严重安全缺陷的设备。


以案释法



这些“红线”碰不得



叉车“无证无牌”、操作人员“无证驾驶”,企业被重罚
01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企业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无法提供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也未取得叉车作业资格证。该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法律知识知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违者将面临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无证人员的,逾期未改正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带成“摆设”,企业连带受罚
02


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员工在驾驶叉车作业时未系安全带,而该公司现场未能出示对该违规作业员工进行过批评教育或处分的记录。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识知多D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将被处以罚款。






↓提醒广大企业↓





叉车不可“带病”工作,安全带绝非“摆设”,操作证不是“可有可无”,请叉车使用企业务必做到设备依法检验、依法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操作,莫因一时侥幸酿成终身大祸。



 叉车作业安全指南


叉车作业时

请牢记“五必须”“八排查”“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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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操作的“五个必须”

1.作业现场其他人员没有与叉车保持安全距离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交叉路口行车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周围环境安全


3.叉车停止作业下车时,必须熄火、拔钥匙、拉手刹


4.每日开始作业前,必须按照点检内容进行仔细点检方可作业


5.叉车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必须遵守“停呼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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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操作的“每日八查”

1.冷却水、机油;

2.手刹、脚刹;

3.大灯;

4.转向灯;

5.倒车灯;

6.倒车蜂鸣器、危险警示灯;

7.风扇窗;

8.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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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操作的“十不准”

1.不准在升降货叉的同时行车;

2.不准利用惯性卸货;

3.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4.不准超载作业;

5.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的货物;

6.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易燃易爆物;

7.不准在货叉、货盘上站人作业,起升货物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8.不准将货物升高至30CM以上做长距离行驶;

9.不准用货叉挑、顶、撞货盘的方式卸货;

10.不准超速,在仓库内载物行驶限速5KM/h。



来源: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容桂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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