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反向抹零?变相收费?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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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飘香,月满中秋
红旗招展,家国同庆
中秋、国庆双节将至
探亲访友、出游聚餐等消费需求持续升温
为让大家度过一个
安心、舒心、放心的假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了
与节日消费密切相关的价格典型案例
并送上消费提示



案例一
深圳市某公司销售月饼
虚假价格比较案
1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线上小程序销售节礼商品时,发布了月饼促销信息,销售页面中标有“划线价”和“销售价”,但未对“划线价”的具体含义作出任何说明。经核查,在促销活动开始前的七日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月饼均未以“划线价”实际成交过,期间产生的最低成交单价均低于该标示的划线价格。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3
消费提醒

经营者利用价格比较方式(如划线价、原价、特价等)对节礼商品进行促销的,应当真实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不得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不得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消费者应理性看待节日促销活动,核实价格真实性,对划线价、销售价等价实相差较大的商品或服务,可要求商家提供原价交易记录,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比价。



案例二
深圳市某民宿价格欺诈案
1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同日收到两笔客房预订订单,一笔为仅预订203房的消费者个人订单,另一笔为预订含203房在内的整层5间房的团购订单,且个人订单确认成功早于团购订单。当事人为承接总价更高的团购订单,先以“无房源提供”为由要求个人订单消费者退订,消费者未予回应;后又联系平台客服,以“价格错误”为由拒绝履行入住服务,坚持要求该消费者取消原订单并重新预订。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为承接营业金额更高的整层订单,虚构“价格挂错”为由拒绝履行消费者的入住订单,属于主观故意不履行承诺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
3
消费提醒

民宿、酒店等住宿经营主体应恪守契约精神与诚信经营原则,订单一经确认生效,不得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不得以价格录入错误、房源不足等虚假理由单方取消、变更已生效订单。如遇真实房源异常、系统故障等特殊客观情况,确无法正常履约的,必须第一时间主动与消费者沟通协商,积极提供改期入住、等额置换、合理补偿等解决方案,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案例三
深圳某餐饮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1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在营业场所内对“餐位费”收费项目标明价格,但通过收银系统向消费者实际收取8元/位的餐位费,存在收费项目未事前明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情形。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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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醒

各餐饮经营者应通过纸质菜单、电子屏、展示牌、智能化终端、网络页面等显著方式对菜品、酒水、茶位费、服务费等逐项明码标价,不得借节日随意涨价或变相涨价。收取茶位费、服务费等附加费用的,应当事先将价格告知消费者,并接受消费者自主选择,未提前明示的,消费者有权拒付。



案例四
某公司利用停车场收费系统
发布违法广告案
1
案情介绍

某停车场收费系统在车主扫描二维码缴停车费时会跳出“领取5元停车券本次停车可用”的弹窗广告链接,市民点击链接输入个人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关联银行等信息后被自动开通其他活动会员服务并立即扣取首月的会员服务费。当事人作为上述停车场收费系统的开发商与服务商,通过发布领取停车优惠券的广告内容,诱导消费者开通附加会员服务。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利用停车场收费系统,以领取5元停车券的广告链接为诱饵,诱导消费者开通其他会员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没款40000元。
3
消费提醒

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向消费者提供可直接进入缴费页面的二维码,扫码缴费过程中不强制或诱导消费者注册会员、关注微信公众号;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在车辆离场扫码缴费时,留意各类选项勾选,选择直接付款入口;如遇弹窗广告无法一键关闭、刻意遮挡缴费按钮等情形,可留存证据合理维权。



案例五
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1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快手平台直播销售“足金转运珠”时,宣称“一颗足金金豆子成本要四百多块钱”,同时当事人在直播过程中出示价格截图,显示相同类型产品价格为5899元。经查,“成本四百多”为当事人虚构的不实宣传,出示的比较价格截图“5899元”为直播人员使用修图软件制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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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虚假宣称成本价格及虚构比较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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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醒

平台经营者开展节日促销活动时,应真实、准确公示商品成本、售价、市场比价等相关信息,严禁虚构成本、伪造价格、虚假对标等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应理性看待低价促销,警惕“超低折扣”陷阱,切勿轻信无依据的口头降价、成本溢价话术,优先核实商品实际价值及市场均价,如遇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及时通过正规渠道投诉维权。



案例六
深圳市某鲜果店反向抹零案
1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水果销售过程中,对标价17.67元的商品,通过收银系统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收款,实际收取人民币17.7元,在公示标价外违规多收取价款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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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商品标价外加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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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醒

经营者应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依照公示标价结算收费,规范收银计费规则,严禁采取反向抹零、四舍五入多收价款等方式在标价外加收费用。消费者购物结算时,认真核对账单明细、计价尾数及实收金额,如遇反向抹零、变相加价等违法行为,可当场要求退还多收费用,并留存凭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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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09-22 09: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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